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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12 | 點閱數: 309

主旨: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 15 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說明:一、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73334A 號函辦理。二、查教育人員係屬性工法第 2 條規定適用之人員,復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現行產前假 8 日即得以時計,爰不因旨揭令釋所提請假單位以「半日」或「小時」而有所受影響;另私立學校教師之產前假係由學校自行訂定,惟不得違反性工法及旨揭令釋等相關之規定。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勞動部解釋令影本各 1 份。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5-06-0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