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2 年 9 月 2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20027041 號函辦理。
二、邇來社會因國軍洪仲丘不當體能訓練管教案影響,對體能訓練產生負面印象,為避免類此事件在校園發生與讓學生產生負面印象,建請各校加強宣導「運動有助提升學習力與專注力」,並請學校教師勿以體能訓練方式處罰學生(如交互蹲跳或跑步等),此恐易造成學生視運動為畏途。
三、「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係為督導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之實施,培育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適應日常生活及增進學習效率,促進身心均衡發展。,
四、該原則明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校園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應參酌各級學校課程綱要內容,將該原則融入課程及活動計畫中實施,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或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進行合理的體能活動,均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不得以處罰或體罰為目的行之。
五、檢附「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乙份供同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