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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朱燕玲 - 幼兒園 | 2015-06-29 | 點閱數: 677
                       紀安國小附設幼兒園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收退費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本市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

           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二款規定之公、私立

           類型幼兒園與其分班及社區互助教保服務班(以下簡稱公私立幼兒

           園)。

第 四 條 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材、學習材料等。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相關活動。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

      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

      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校外教學費:配合教學主題辦理之校外教學活動。

  公私立幼兒園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列  

  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

第 五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訂定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

 個月公告於幼兒園資訊網站,並載明招生相關資訊;幼兒園未設立

 資訊網站者,得登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或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

 網。

第 六 條 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以學期為收費期

           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入園當月

           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

 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

 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 七 條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

 公私立幼兒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 

 項目及數額。

第 八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  

           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

           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

 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

 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第 九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

           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

           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 十 條 公私立幼兒園應於註冊通知單及繳費收據註記全學期教保服務起

           訖日及收退費基準,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第 十一 條 改制幼兒園前之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及其分班,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