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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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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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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4 年 7 月 6 日師大進字第 1041015609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規定, 106 學年度未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現職教師將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師資。
三、又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規定,將補助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報名費。
四、為使本土語言課程師資專業科任化,請轉知所屬教師踴躍報名旨揭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