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送「105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含審定作業預定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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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補充事項:
(一)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原體委會)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簡稱本辦法)」辦理核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今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教育部及
所屬機關組織調整,本辦法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由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移由教育部賡續辦理。
(二)爰此,有關原體委會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教育部認可採用。
(三)另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業部分:
1、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
(1)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查通過,由教育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
(2)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教育部同時進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2、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前往報考時,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比照教師甄選方式,得准先持「教育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參加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