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體育署「105 年度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換補發證照申請簡章(含國際證照換發)」、「105 年度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授證簡章」案
(一)「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 103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 65 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二)旨揭換補發證照申請及授證檢定採「網路報名,並郵寄相關資料」方式,換補發證照申請自即日起至 5 月 10 日止,授證檢定報名自 105 年 6 月 10 日起至 7 月 10 日止。惠請轉知所屬單項委員會單位會員、教練、同仁、學生及教師踴躍報名及參與換補發證照,並於網站刊登報名資訊。
(三)有關各國民運動中心及民間健身中心業者,應依「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請其所屬教練及課程教師參與授證檢定,以維護民眾運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