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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學務組 - 總務處 | 2017-02-02 | 點閱數: 445

轉知以下訊息: 

公告已通過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名單一份,請同仁們踴躍前往學習,詳細內容如以下說明:

說明:
一、依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 1 月 31 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二、目前已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已達 139 處,可規劃辦理環境教育學習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