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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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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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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為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施行,請所屬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並確實遵守行政中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6 年 9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0960980877 號函(計達)。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第 2 項)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第 3 項)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同法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合先敘明。
三、請所屬各機關學校對適用及準用行政中立法之人員加強宣導行政中立,若有違法情事,將依法懲處。
四、考量行政中立之態樣繁多,檢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Q&A 一份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