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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3-29 | 點閱數: 656
說明: 一、行政中立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二、近日各校辦理運動會或校慶等活動,有發生邀請擬參選公職人士致詞或到校散發傳單等情事,請各校確實依行政中立法審慎妥處,避免涉及行政不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