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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6-05 | 點閱數: 332
銓敘部函以,夫妻均為公務人員,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仍得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規定,得以養育 3 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不得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