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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7-13 | 點閱數: 449
說明:

一、有關退休人員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相關規定業經修正,依據臺南市政府 106 年 7 月 20 日府人給字第 1060760906 號函轉行政院 106 年 7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502951 號函:退休人員須符合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下,始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惟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如因 107 年度待遇調整致超過新臺幣 2 萬 5 千元者,請繼續發給。

二、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注意事項如下:

(一)    註冊繳費收據上「學費」為「0」元,雜費雖有應繳數額者,亦為享有減免學雜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    優秀學生獎學金扣抵學雜費者,「學雜費」應繳金額為「0」,減免類別通常會備註「班級前三名」,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定金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    就讀本市 100 人以下國中小或有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補助者,因其非為特殊身份之學雜費補助,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四)    就讀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部、進修部〉,無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情形,但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數額。
(五)    自 103 學年度已開始施行 12 年國民義務教育,若受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含全免學雜費或部分補助 5000 元者,皆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依臺南市政府 107 年 7 月 12 日府人給字第 1070778842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