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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8-11-27 | 點閱數: 408
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領受人,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月退休金:
(一)退休人員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褫奪公權終身」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 1 日」止。
退休人員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
二、月撫慰金或退撫條例之遺屬年金:
(一)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再婚」及「成年」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 1 日」止。
(二)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
三、年撫卹金或退撫條例之月撫卹金:
(一)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 1 日」止。
(二)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