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9-01-27
|
點閱數:
366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 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 )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 )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四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等活動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五 )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身分之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