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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9-01-27 | 點閱數: 400
說明:
(一)權益事項重點摘要:
1、自領受人選擇放棄本人所領之退撫條例給與之日起,喪失繼續領受之權利;其放棄支領月退休金者,退撫條例相關衍生之權利亦失所附麗(其遺族不得請領遺屬一次、年金等)。
2、前述選擇經本部審定生效後不得再選擇恢復發給。
3、原發放之給與計算至「放棄之前 1 日」止,已領給與未達依退撫條例第 28 至 30 條、第 45 條及第 62 條規定計算之一次退休金或一次撫卹金金額,或第 75 條規定計算之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者,亦不補發差額。
(二)申請程序:領受人填具選擇書(如附件),向退休教職員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