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為因應教育現場實務需求,並配合教育部 107 年 6 月 8 日發布施行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及同年月 21 日發布施行之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爰本局修正旨揭要點第 1 點、第 6 點、第 7 點、第 13 點、第 22 點、第 30 點及第 31 點。
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其餘修正規定請參閱附件旨揭實施要點:
◎第 6 點:新增第 1 項第五款及第 7 款辦理順序(以紅字標示條文)
(一)市立高中現職教師市內介聘(含超額教師介聘)。
(二)市立高中現職教師他縣市介聘。
(三)國中小暨幼兒園合併或停辦之現職教師介聘。
(四)依本要點第三十點第一項辦理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學校)教師介聘。
(五)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無意連任之介聘。
(六)國中小暨幼兒園超額教師介聘。
(七)國中小一般地區學校教師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介聘。
(八)國中小暨幼兒園現職教師市內介聘。
(九)國中小暨幼兒園現職教師他縣市介聘。
(十)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
(十一)新進(含代理)合格教師甄選。
(十二)第二次國中小現職教師市內介聘(限開列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缺額)。
(十三)新進(含代理)合格教師分發。
◎第 7 點:修正教師於現職採計年資範圍及參與候用主任儲訓結訓者介聘限制
(三)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進修、侍親等留職停薪及商借他縣市(含海外)學校年資,不予採計;服兵役、育嬰之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方得參加介聘。
(六)教師參與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凡經推薦錄取並取得結訓證書者,應在原推薦學校兼任主任職務至少二年以上並符合介聘資格者,始可參加教師介聘調動。
◎第 22 點(一)處理原則:新增本(分)校教師互轉限制
7.分校教師如欲轉任至本校,須提出最近三年內任教分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校內缺額經控管後仍有缺額方得供分校教師轉任。學校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函報本局備查。本校教師轉任至分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