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第 1 項)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貼:…… (第 2 項)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時,由具領人負責。」同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各項給付,應填具請領書及收據,併同有關證明文件,送由要保機關審核屬實並加蓋印信或本保險專用章後,轉送承保機關核辦。」合先敘明。
二 、如符合請領同一亡故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有數名時,應依上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由該等被保險人先完成協商程序,推由一人具領,自即日起,該等被保險人並應共同出具協商切結書。具領人填送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應併附協商切結書,送由服務機關審核屬實後轉送本部辦理。嗣後如發生切結或協商不實情形,應由具領人負一切不利後果之責任,其他被保險人不得再為請領,應自行向具領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