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 (問答資料)」,同時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10 月 30 日局考字第 0980065345 號函說明二之(二)規定。
二、人事行政總處以差勤係屬機關之人事管理權限,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公教員工無論是否因修繕房屋導致受傷,應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函釋說明二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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