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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9-05-07 | 點閱數: 387

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基於教師權益保障,就七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成績考核結果為晉級並給與獎金者,該晉級無法執行部分從寬 改發一個月獎金。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五)人字第八五 0 七 0 二八三號函,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