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要摘要如下: 1.依幼照法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或代課教師:代課教師: 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但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不給予慰勞假。 2.第四條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病事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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