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日益嚴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107 年 12 月 18 日成立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教育部列於前述應變中心之「邊境管制暨宣導組」,督導各級學校宣導非洲豬瘟防疫事項。
二、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之 1 條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18 日公告的裁罰基準(如附件),入境旅客自疫情國家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 1 次違規將裁罰 20 萬元,第 2 次開罰 100 萬元;外來人士遭罰 20 萬元未能繳清罰款者移送內政部移民署當場拒絕其入境。
三、另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非洲豬瘟資訊專區於 108 年 5 月 30 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北韓是亞洲地區繼中國大陸、蒙古、越南及柬埔寨後第 5 個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國家。目前桃園機場除託運行李已全面檢查外,手提行李已針對來自高風險地區(包含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越南、寮國、柬埔寨、緬甸、泰國及南韓)之旅客,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共同執行全面檢查。
四、因屆暑假國內外旅遊、師生學術交流及境外生返鄉往來頻繁期間,請協助透過各項管道向旨揭對象加強宣導,避免其因攜帶肉品入境而遭受裁罰。
五、相關訊息請逕自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非洲豬瘟資訊專區(https://asf.baphiq.gov.tw/index.php)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非洲豬瘟教育專區(https://cpd.moe.gov.tw/index.php)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