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府 108 年 4 月 24 日府人考字第 1080481605 號函諒達。
二、旨揭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保留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視為放棄。至奉准保留之慰勞假,尚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
(臺南市政府 108 年 7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08081100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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