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同筆消費如已請領休假補助費,不得再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以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目前國旅卡檢核系統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所
刷之旅宿業及交通費等相關公務費用,公務人員申請休假補助費時,應就申請表內容確認並自負責任( Q.02.01 、 Q.02.11 、 Q.04.22 )。
(二)應休畢日數 10 日之核給方式,基於休假改進措施並未強制規定公務人員的休假使用方式,為尊重公務人員休假自主權,並以最有利當事人之計算方式,當年度應休畢日數 10 日應
本於不分國內及國外之休假先後次序,由當事人任意選擇之( Q.02.09 )。
(三)國旅卡休假補助費總額係依公務人員當年度所具休假資格日數核給,公務人員於請國內休假日使用國民旅遊卡者,如同時符合應休畢日數 10 日以外之休假補助費( 1 日 600 元)請
領規定,除得請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外,仍得請領每日最高 600 元休假補助( Q.02.11 )。
(四)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3 月 15 日局考字第 0910004817 號及 96 年 11 月 30 日局考字第 09600349511 號函,除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或免職)人員當年度得就休假補助費或未休假加
班費擇一請領外,其餘人員仍應適用休假改進措施規定。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或免職)人員相關費用核發方式詳如 Q.06.06 。
(五)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公務人員如欲請休假使用國民旅遊卡,基於刷卡消費日毋須與休假日勾稽,爰人事單位亦毋須再至檢核系統維護登記公務人員休假日期( Q.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