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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0-02-10 | 點閱數: 393

說明:
一.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
(一)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延長寒假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二)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申請防疫照顧假,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二.檢附原函,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