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年 2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885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 10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 10 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0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二)前項 10 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三)應休畢日數 10 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 600 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未達 2 日者,酌給相當 2 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員休假改進措施 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