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61699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5 月 4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054977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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