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4 月 3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49876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5 月 1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90541348 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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