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重點摘要如下:
1.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社員代表,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 5%,且 2.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等職務。
3.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1)兼職範圍及職務:合作社之屬性(營利或非營利)及兼任職務,應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
(2)核准程序:教師兼職應事先報經學校書面核准後始得前往。
(3)認購社股限制部分:信用合作社之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 5%。
4.合作社入社資格條件係屬經營商業之範疇者,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均不得加入該合作社。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9 月 22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1155395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