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19017 號函辦理。
二、旨揭重點摘要:
(一)教師於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倘無法親自出席接受調查或輔導,應向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請假,經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核准後,始得不出席調查會議或輔導會議。
(二)師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且已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而未依規定配合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作業程序,得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