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修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摘要如下,並自 109 年 10 月 20 日生效。 (一)最近 7 年內服務成績優良且配合職期調任者,每次加給 0.5 分 。 (二)語言能力:本國語言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等能力,通過中央政府等機構辦理各等級測驗且領有合格證書者,每種語言給 1 分。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10 月 20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9126262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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