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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20-12-05 | 點閱數: 390

1.旨揭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12 點、第 14 點、第 15 點,業經銓敘部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以部銓三字第 1095300346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請各機關辦理本(109)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本要點辦理。

2.有關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除為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外,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之規定,以及銓敘部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部法二字第一○九四九八六八三八號函,業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公保字第一○九一○六○三○二號函,有關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救濟範圍,修正考績(成)通知書附註一之救濟教示文字等,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規定,以符法制及實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