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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1-01-25 | 點閱數: 267

【請領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應符合下列注意事項】

一、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目前為 24000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四、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