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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宣導跑馬燈 | 2021-02-17 | 點閱數: 314

重點摘要: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該中 心)110 年 2 月 5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080 號函辦理。

二、 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 兒園)延後開學期間( 2 月 18 日至 21 日), 12 歲以下學童之家長 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 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 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 其中一人得於 2 月 18 日至 21 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 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後開學 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家長其中一人 得於 2 月 18 日至 21 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 比照勞動部 109 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 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 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 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 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