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業務宣導:
參酌銓敘部 90.01.11.九十法一字第 1981997 號函意旨,兼職「多層次傳銷」(按:直銷)有二種型態,一是「參加人」係指為多層次傳銷業務單純消費型態者;二是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其目的為藉以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前述「參加人」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相關規定,而後者即屬經營商業之行為,則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限制。
請同仁留意上述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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