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揭介聘期程詳如附件 1 ,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實驗教育學校介聘及新設學校介聘:
1、介聘期程須知請參閱附件 2 、附件 3 。
2、各校教師有意願前往實驗教育學校或新設學校請於 110 年 4 月 22 日(星期四)前經現職服務學校同意後(同意書如附件 5),再依介聘期程辦理。
(二)110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於原校轉任截止日為 110 年 4 月 9 日(星期五)止,逾期不受理。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3 月 30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00356587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