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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導處 - 教導處 | 2021-11-29 | 點閱數: 247

一、依據 107 年 8 月 24 日修正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 2 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其任期不受前條第 4 項及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之限制。復依據第 13 條之規定略以,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三、依據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特殊需求,加強宣導申訴機制,及時提供渠等所需之相關協助,俾以暢通申訴管道,確實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