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銓敘部 111 年 1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19024 號函略以,自本年 1 月 18 日起公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 15 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個資保護聯絡窗口 | 廉政倫理事件公開專區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查帳號及重設學生OPENID密碼】| PaGamO|
|停課不停學(教育部)|教育部 GMAIL | gmail |
|因材網|classroom| scratch| office365|nas| 學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