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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導處 - 教導處 | 2022-05-12 | 點閱數: 270

一、依據「臺南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辦理。
二、查「臺南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代收代辦費之項目及其收支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八、其他代收代辦費用:相關項目及金額應經學校召開行政會報或校務會議,並邀請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與討論,議決通過後始可收費。」,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八款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與相關資料應存校備查,以供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查核。」,爰各校「非屬學校社團之特色團隊」收費,請逕依前開規定,由學校召開相關會議議決後收費。
三、另,前開規定僅適用於特色團隊收費,若屬依「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成立之學校社團,其收費規定,仍應依該要點第 9 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