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以下訊息:
主旨:有關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依說明辦理,併請轉知所屬附設幼兒園。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1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802968 號函及本局 112 年 8 月 11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21049355 號函(諒達)續辦。
二、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自 112 年 5 月 1 日防疫降階、 COVID-19 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且衛生福利部公告自 113 年 5 月 19 日起停止適用進入醫療機構等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規定,爰旨揭指引配合國家整體防疫政策,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惟為維護教職員工生相關權益,仍請學校配合以下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如有疑似或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建議佩戴口罩;健康中心比照衛生福利部所列指定場所(醫療照護機構)建議佩戴口罩。
(二)學校各室內空間、公共設施及學生宿舍,請適時執行清潔消毒,並保持空氣流通。
(三)併發症(中重症)者處置原則:
1、請依衛生福利部最新防疫措施進行隔離治療;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始可入校上課(班)。
2、請學校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給予學生及教職員工「公假」,且學生請假期間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因此扣減其學業成績評量之成績;另教師請假期間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
三、本案如有疑問,可洽下列聯絡窗口: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國教署學安組陳小姐, 04-37061357 。
(二)公私立幼兒園:教育部國教署學前組林小姐, 02-773674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