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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08 | 點閱數: 474
本校教職員(不含代理教師、約聘人員、臨時人員),子女若為【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得比照私立學校學生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一)申請期限及支給數額: 1、比照前開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以下簡稱子女教育補助表)之申請期限及私立高中(職)之支給數額標準辦理。 2、非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統一於每年 4 月 10 日前申請(按,即補助前一年 8 月 1 日至當年 7 月 31 日期間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 萬 7,000 元;私立高職最高為 3 萬 7,800 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二...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