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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1-09-01 | 點閱數: 377

(一)服務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專任及代理教師。
(二)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教育局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 4 小時諮商鐘點費為上限原則,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教師申請 4 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五)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定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或諮商輔導遲到 15 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鐘點費。

(六)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