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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11-15 | 點閱數: 460

依本府 107年 11月 13日府政行字第 1071270978 號函辦理。

本府為確保選舉期間公務人員依法行政,轉達以下宣導事項: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 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二、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預定於 107年 11月 24 日舉行投票,依選罷法第 40 條規定,各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直轄市長(107 年 11 月 9

              日至 23 日,投票日前 15 日);直轄市議員(107 年 11 月 14 日至 23 日,投票日前 10 日);村(里)長(107 年 11 月 19 日至 23 日,投票日前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