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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韶憶 - 人事室 | 2024-11-25 | 點閱數: 102

(一)員工職場霸凌用詞,定義如下:

1.員工:指各機關公務人員、教職員、約聘僱用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臨時人員。

2.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濫用權力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致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受羞辱、被孤立及受傷。

(二)申訴之受理單位如下:

1.涉及霸凌者如為本校之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或約用人員,應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

2.涉及霸凌者如為本校之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或臨時人員,應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訴。

3.涉及霸凌者如為服務機關首長,應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本校職場霸凌申訴管道】
★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總務處
★專線電話: 06-7863250 分機 18(人事室)、分機 13(總務處)
★專線傳真: 06-7864579
★專用電子信箱: appeal@kles.tn.edu.tw
★申訴處理程序:參閱「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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蚵寮國小性騷擾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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