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略以,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 8 小時),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
(二)覈實加班
1、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2、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三)補休期限及相關規定
1、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 2 年內補休完畢。
2、學校及幼兒園之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或幼兒園,期限內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