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9年8月11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90968772號函辦理; 111年 6 月 1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76945A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
主管理,本校設常設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 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 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 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 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 通過之內容。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 出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 上,但特殊教育學校,不在此限。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l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l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l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 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四、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 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學校依氣候狀況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
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 學校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 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六、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 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七、學校服裝規定為星期一、二、三、四、五穿著便服,但若遇體育課、律動課或學校舉辦特殊活動(如運動會),可要求穿著統一服裝。
八、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 要者外,學校不會限制學生髮式。
九、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會加以處罰。
十、臺南市南區龍崗國民小學服裝儀容委員會組織一覽表
組成成員 |
人數 |
參加人員 |
召集人 |
1 |
校長 |
行政人員代表 |
2 |
教導主任、學務組長 |
教師代表 |
1 |
學年主任代表 |
家長代表 |
1 |
家長代表 |
學生代表 |
2 |
自治市團隊 2 人 |
十一、本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執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