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12 年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創新提案競賽實施 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 校)員工對於市政發展提出創新思維或興革建議,特訂定 本計畫。 三、本創新提案由員工經各機關學校提送主管單位,各機關學 校應對所屬員工之創新提案進行審查,除有本計畫不受理 之情形外,應於期限內擇優函送主管單位彙辦。 四、請鼓勵所屬踴躍參加,若有創新提案,則參照提案表格 式,於本( 112 )年 11 月 30 日前,由各機關(單位)彙整後 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