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指出,情緒行為障礙的鑑定基準非因為智能、感官或健康因素直接造成,其
具有長期性反應顥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跨情境、普通教育輔導仍無效等。其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如精神
分裂症)、情感性疾患(如憂鬱或躁鬱症)、畏懼性疾患(社交畏懼症、懼學症)、焦慮性疾患(強迫症、創傷壓力症候
群、選擇性焦慮)等。
二、申請作業方式
1.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特教組提出申請
2.導師取得「家長同意」後向特教組提出申請
三、注意事項
1.因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必須轉介輔導室進行普通班教育輔導,老師若發現似個案請於 9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以利後續資
料搜集與彙整。
2.若有疑問,請老師與特教組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