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教特(二)字第 1030844569 號來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犬,得自由進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輪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三、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四、「導盲犬及導盲幼犬可進入」圖案,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