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20日臺教學(四)字第1060052969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6年4月13日衛授家字第1060700556號函辦理(附件一)。
二、為符合國外身心障礙領域專業用語及公務使用一致性,衛生福利部特提供旨揭英譯文字供參(附件二),請依需求酌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