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助對象:設籍本市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在 3 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學金,且本學年尚未領取任何獎助學金、教育代金者,其 上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須在甲等以上或特殊表現者,取得相當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