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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5-03 | 點閱數: 55

主旨: 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以下

 

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並請鼓勵貴屬同仁前

 

往該縣觀光消費一案,請查照轉知。說明:

 

一、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公務人

 

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按:現

 

為交通部觀光署)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自

 

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核實補助。

 

二、 因應 0403 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

 

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

 

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